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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admin 浏览: 发布日期:2024-01-24

企业微信截图_1706073277315.png近日,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 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界定和适用原则的问题。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 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条件要求的问题。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要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3. 关于委托鉴定类型确定的问题。鉴定类型是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危险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报告均不得作为判定房屋安全的依据,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需要进行鉴定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严禁仅进行使用性鉴定或危房鉴定。

4. 关于鉴定活动开展的问题。明确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房屋鉴定的现场检查检测人的从业经历,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经抗震鉴定为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的处置方式,并要求鉴定机构建立项目鉴定档案,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5. 关于鉴定数据上传。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计算书、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6. 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鉴定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在全省实行差异化重点监管;要求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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