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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admin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1-18


118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停止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 在试点期间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资质证书延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2. 各审批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资质标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回头看,重点核查核准企业的业绩、人员等情况,于20231231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3. 停止委托后,各审批试点县(市)承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仍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4. 审批工作要全程留痕完善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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